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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供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5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8-04-17 15:47:2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办,我厅为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5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结合我厅职责,现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2003年以来,你厅会同我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等文件,自2003年起,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10多年来,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严防发生个人极端事件,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能严格推行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区已办理报建报监手续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已实现全农民工工资保证缴存全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已基本实现常态化。

    我厅认为,黄益斌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的建议”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中存在的一些缺位问题,所提具体建议具有一定的建设性。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我厅建议对桂劳社发〔2009〕50号文进行修改完善,在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全覆盖的同时,对 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缴存比例、差异化缴存、规范保证金动用、退返程序、加强账户监管等方面,以及黄益斌代表提出的“明确施工单位在全区、市、县范围内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按规定办理缴纳手续的施工单位在相应行政管辖范围承建施工项目时不再重复收取,建设单位在同一地、市、县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投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收取”的建议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真正做到既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也要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226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