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外侨办:
根据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办,我厅为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04号提案“关于改善我区散居边境地区归侨生产生活的建议”的会办单位。结合我厅职能,经研究,现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包括边境地区在内的华侨农林场住房困难职工、归难侨和非归难侨的住房保障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侨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自2011年以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大规模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运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使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2011至2017年底,全区累计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4.11万户,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48.07万套;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69.96万套,180多万城镇棚户区居民实现“出棚进楼”。其中,全区华侨农林场(侨区)危房改造累计开工1.05万套(户),累计完成投资8.54亿元。
按照自治区工作分工,2011至2015年华侨农林场(侨区)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由自治区侨办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我厅编制,并纳入当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下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侨办完成。从2016年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市县华侨农林场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按属地化进行管理,项目统一纳入所在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实施,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工、基本建成及分配入住。
二、对提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对自治区住建厅积极筹措资金,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特困户和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问题。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归侨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获得住房租赁补贴。
(二)关于对归侨危房改造户均补助一定资金问题。
散居归侨如果属于农村户籍,且居住在农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实施危房改造。如果散居归侨属于城镇居民户口(无论从事农业还是其他职业),均不能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实施改造,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继续加强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对边境地区散居归侨的家庭具有城镇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向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可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如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并向我厅申报。项目获得批准后,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对项目予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推荐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如边境地区华侨农场归(难)侨还有危房改造需求,我厅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计划编报、资金申请等工作沟通,对相关建设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联系人:黄剑华,联系电话:226039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