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供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601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桂建函〔2018〕532号)

2018-09-05 18:03:4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函〔2018〕532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关于交办自治区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案的函》的要求,我厅为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601号提案“从黑臭水体整治难谈加强‘河长制’落实机制”的会办单位。结合我厅职能,经研究,现提供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情况

    根据2015年组织开展的排查,我区除梧州、玉林、河池、来宾4市无黑臭水体外,其他10个设区市共存在黑臭水体63段,总长约150公里。经过治理,截至2017年底,全区已基本消除黑臭水体54段,完成整治长度约133公里,完成率为85.7%。2018年我区计划完成钦州、贵港、百色、贺州、崇左5市的7条黑臭水体整治。目前,除钦州市仍在开展整治项目具体技术方案论证外,其余4市黑臭水体均已进入实质性治理阶段。2018年上半年,南宁市部分治理完成的黑臭水体出现黑臭反弹现象,尤其是进入汛期以来,水体返黑返臭现象较为明显。为此我厅要求,2018年,除按照年度任务目标完成5市7条黑臭水体的整治任务以外,南宁市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抓紧进行整改;已基本消除建成区内黑臭水体的柳州、桂林市,要逐步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水体黑臭现象反弹。

    二、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措施

    (一)明确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十一部门于2016年11月联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2017年6月,我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2017年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考核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任务目标,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及达标时限。2018年3月,我厅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2018年广西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计划》,结合2017年整治情况明确了2018年的工作目标任务,继续加大全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推进力度。

    (二)多措并举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我厅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时督促各设区市针对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选取治理工艺,合理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具体整治措施方面,各设区市结合自身实际,采用河道清淤、污水直排口截污、建设污水管网、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站)等手段,有序推进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

    (三)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我厅牵头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6月、12月开展了三次针对黑臭水体整治的工作督查,及时了解各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照年度目标要求,对项目推进滞后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2018年3月,根据中央黑臭水体专项督查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检查情况,我厅联合你厅和自治区水利厅对全区54条已基本消除黑臭的水体进行全面督查,实地核查了项目整治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存在问题的市按照国家督查组及自治区的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工作。

    (四)落实“河长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河湖长应由同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的要求,2017年2月,我厅组织各设区市落实黑臭水体河段整治工作责任人和维护单位,在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率先贯彻执行“河长制”有关要求,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积极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厅及时组织各市针对54段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逐一开展评估,目前已按要求完成评估,形成评估材料。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我们将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查出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督促南宁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企业及资金,按照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同时,督促各市加强污水直排口截污工作,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联合环保部门定期开展生活污水直排口的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二是及时开展工程验收及整治效果评估工作。我厅将督促各市及时开展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对整治效果开展评估,通过公众评议和水质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检验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针对已经消除黑臭的水体,我厅将督促各市采取严控污水直排、生态修复、清水补给、水面保洁等长效管理措施,持续做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避免黑臭问题反弹。

    联系人:宋阳,联系电话:0771-2264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