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08]9号
各市建委:
我区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审图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图机构资质证书的换发对象
已获我厅认定,具有一、二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资质的审图机构,均属此次换发资质证书的对象。
二、申请换发资质证书需报送的材料
(一)《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式2份;
(二)有关的附件材料复印件(见申报表备注)各1份;
(三)审查人员与审图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各1份。
三、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程序与时间要求
请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的审图机构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交审图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08年4月8日前报送我厅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3层34~36号窗)。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等需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复印,分别装订成册;
(二)附件材料复印件应有封面和目录,各类复印件的排列顺序按申报表备注要求的顺序排列,其中各审查人员相关材料的排列顺序,应与审查人员一览表的人员排列顺序一致;
(三)今后如无特殊情况,我厅对审图机构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将不再另发通知,请各审图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作申请换证材料后,将申请换证材料报送我厅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我厅将及时予以办理有关认定核准手续,逾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